今日社評
  本報特約評論員
  “兩高”頒行打擊食品犯罪的司法解釋後,小作坊及中小食品生產、銷售企業的食品犯罪有所遏制,但是對大型食品企業包括一些口碑和信譽不錯的跨國食品企業,日常性監管要麼流於形式,要麼存在很大的空白,已成為一個危害很大的“燈下黑”變種。
  經過連續兩個多月的卧底調查獲取鐵的證據後,上海東方衛視前晚曝出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過期劣質肉甚至腐敗變質肉生產肉製品及半成品,供應十數家在滬肯德基、麥當勞、必勝客等洋快餐連鎖店的驚人黑幕。(相關報道見A10版)
  上海福喜2011年在滬開辦,系外方獨資企業,其母公司美國福喜創辦於1909年,向85個國家銷售肉製品,幾乎所有全球性快餐或外賣公司均使用其提供的肉製品及半成品。據報道,上海福喜公司常年篡改原料肉保質期標簽,使用過期、變質甚至腐敗原料肉,為應付政府及客戶檢查製作內外兩套進出貨台賬,其手段之惡劣、性質之嚴重,令人觸目驚心。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早已納入刑法,由於該法條打擊力度失之過輕,最高法、最高檢2013年出台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涉及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根據該司法解釋,上海福喜公司的上述惡行已涉嫌食品安全犯罪。今年3月,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張某及其他四名企業高管,因合謀將過期、霉變月餅餡料重新回爐生產,張某等五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獲刑5年至6年,並處10萬至12萬元不等的罰金,盼盼公司被罰款100萬元並被吊銷營業資質。若對照此案,上海食藥監部門雖在媒體曝光當晚對福喜公司採取了查封措施,還應當再向前邁一步,立即對該公司涉案高管採取刑事措施,至少應對涉案人員採取監視居住措施,以配合下一步的調查。
  “兩高”司法解釋對震懾食品安全犯罪起到了多大的作用?2011年至“兩高”司法解釋頒行前,上海食品安全犯罪平均刑期為3.13年/人,最高刑為9年;“兩高”司法解釋頒行後,平均刑期達5.63年/人,最高刑達13年。然而,上海“福喜案”再次提醒相關職能部門、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要遏制食品安全犯罪高發勢頭,“兩條”司法解釋仍難免“心慈手軟”之嫌。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上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九次會議審議,之後全文發佈向社會征求意見。最高立法機關在修訂食品安全法的過程中,應充分吸取上海“福喜案”的教訓,進一步提高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量刑幅度和罰款力度。在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再次提交審議前,應當繼續以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若有必要,還可將修訂草案再次“回爐”,以進一步增強其民意基礎和打擊懲處的“硬度”。
  從全國層面看,“兩高”頒行打擊食品犯罪的司法解釋後,各地公安部門紛紛組建專設食藥犯罪偵查總(支、大)隊,由此帶來的兩大變化:一是食品犯罪量刑和處罰門檻明顯降低,被判實刑者明顯增多;二是小作坊及中小食品生產、銷售企業的食品犯罪有所遏制。但是,對那些生產設施完備,生產工藝先進,只要憑良心、按規矩組織生產經營,食品安全本來就可以很有保障的大型食品企業,包括一些口碑和信用不錯的跨國食品企業,日常性監管要麼流於形式,要麼存在很大的空白。極具諷刺意味的是,就在前不久,正是現在被曝出“臭肉門”的上海福喜公司,還被上海嘉定區授予“食品安全先進企業”的榮譽稱號。
  人們常常痛斥行政執法的“燈下黑”現象,其實監管“燈下黑”已滋生出諸多變種,對大型食品企業疏於監管,對大型跨國食品企業不主動監管甚至“繞著走”,就是一個比較普遍且危害很大的“燈下黑”變種。上海“福喜案”正在繼續發酵,眾目睽睽之下,人們正在密切註視食藥監部門、公安部門下一步如何作為。但願執法部門、司法機關不要讓人失望,但願對上海“福喜案”的依法處理,能夠成為鏟除另類“燈下黑”的一個有利契機。  (原標題:對大型食品企業監管要消除“燈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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